性別平等/歧視

簡介

丁雪茵、蔡志東、包康寧、陳靜妃、王千倖(民108)。性別平等/歧視-本章摘要。載於丁雪茵(主編),性別平等教育:教學資源手冊(第五章,頁106)。臺北市:心理出版社。

       一般提到「平等」時,其實包含了平等(equality)和公平(equity)兩個概念。「平等」是指對等的狀態,特別是指社會地位、權利或機會的對等,強調「人生而平等」,所有人在各個層面雖有所不同,但「生而為人」的存在價值卻是一樣的。「公平」是指以自然法或自然權為依據的正義,特別是指沒有偏見或偏袒(歧視),強調依據「需求差異」,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,使個人與生俱來的獨特內在價值得以充分發揮,而每個人的發展權利與機會都能獲得合理的保障。

       聯合國婦女訓練中心將「性別平等」(gender equality)定義為女性和男性之間的平等,亦即女性和男性在權利、責任與機會上的平等。也就是承認單一性別內的多樣性,拒絕以刻板印象去定義性別的樣態,尊重與珍視男性和女性與生俱來的人性尊嚴及內在價值,承認「(生理)性別差異」(sex difference)的存在性,不因性別差異而剝奪其生而為人的權利、義務與機會,也不以形式上相同的待遇來否定「(生理)性別差異」之存在性,例如:《勞動基準法》第49條規定,不可使女性妊娠勞工於午後十時到翌晨六時從事勞務;公家機關及商場規劃「母嬰及孕婦專用停車位」;男女廁間比例調整等,都是依據性別的差異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。

       「性別歧視」(gender discrimination)是指,基於對性別的刻板印象或偏見而給予不平等的對待,例如:華人女性被迫放棄財產繼承權、伊斯蘭文化社會限制女性的受教權,皆是屬於性別歧視。在現實社會中,有時會採取一些暫時性的措施╱手段,以求達到「實質平等」,等到兩者達到平等時,便會研擬取消此種措施╱手段,例如:婦女參政保障名額。

       「直接歧視」(direct discrimination)是指明顯以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差異為由所實施的差別待遇。「間接歧視」(indirect discrimination)是指即使表面上看似中性、無任何歧視,但在實際上卻產生歧視的效果,這是因為忽略既存的不平等狀況。

       教師在教學時應幫助學生學習分辨何為「歧視」、如何達到真正的「平等」,避免以「反歧視」之名行壓迫之實。追求性別平等的社會,首要互相尊重,切勿僅專注於辨識歧視的樣態,或者淪為權益爭奪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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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性別平等/歧視(目錄)

簡介

一、平等、公平與性別平等的涵義
二、「歧視」與「性別歧視」的涵義
三、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
四、「直接歧視」與「間接歧視」
五、我國性別平等概況

#、延伸閱讀與教學資源
 
※、教學原則
※、真實案例
※、參考文獻